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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怎么看《第二十条》?——碧灏律师观影有感

发布日期:2024-04-25 发布人: 原创 浏览次数:63

      春节档电影《第二十条》正在热映中,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。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律师进行观影,现笔者从律师角度出发,浅议电影背后法律内涵。

      电影名《第二十条》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即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
      电影聚焦于“王永强”反杀村霸“刘文经”一案,王永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为本片主线。“韩雨辰”制止校园霸凌者“张科”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为次线。王永强与韩雨辰虽然最终成功获胜,但这个过程遇到许多困难遭受了无比的艰辛。那么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如何才能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保护好自己呢?

     首先,“正当防卫”前提需要有“不法行为”,何为“不法行为”?通常是指违背法律的行为,既包括刑事犯罪行为如抢劫、强奸、盗窃、诈骗等,又包括社会危害性较小,情节较轻,还未达到犯罪的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,如揩油、轻微校园霸凌等,故只有客观现实中发生了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,假象、虚构不法行为进行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。

      其次,最为重要的便是防卫时间,行为人进行防卫的时间必在上述违法行为“正在进行中”。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。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,不能进行防卫,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。“复仇”便是最为常见的防卫不适时,有名的“张扣扣为母报仇案”就是最典型的防卫不适时,故,事后防卫与事前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。

      最后,是防卫限度,当我们面对不法侵害时,防卫的手段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,此部分是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键点所在。如何理解这一限度,需要不同情况不同分析,面对一般的犯罪行为如盗窃、诈骗等防卫手段不能过高,如“张三”正在盗窃,你使用手枪直接开枪击中张三,此刻显然超出了防卫的限度,但若使用棍棒之类器械为了制止盗窃行为,就未超出该限度。

      倘若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此刻防卫限制的高度非常高,可使用诸多防卫手段进行保卫,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相信了解“正当防卫”的内容后,你便已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。

      回到电影本身,在总体设计上是非常成功的,但是在部分情节中,仍存有些许不足。犯罪嫌疑人“王永强”作为市一级公安、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当事人,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。但公安和检察院都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王永强辩护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,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:(一)未成年人;(二)视力、听力、言语残疾人;(三)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;(四)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人;(五)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;(六)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;(七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
      王永强所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“故意伤害罪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,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”故王永强作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嫌疑人,符合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形,但电影从头至尾没有出现辩护律师为王永强辩护。

同时影片存有恶意丑化律师形象之疑,诚实且客观地讲,为真正落实第二十条做出最大贡献的人是律师。 几乎在每一个正当防卫案件中,都可以看到律师想尽办法为防卫人做无罪辩护。电影中那些有价值的金句,大多来自律师的辩护词。但电影中唯一出现的律师却是一个近乎“猥琐”的年轻律师,除了为恶棍刘文经办事外,无一是处,完全没有体现一位人民律师应有的担当和形象。
 最后,电影的高潮听证会部分,给人“说教”意味过浓的观感。韩明演讲的核心是,民众要公平正义,检察官有责任为民众实现公平正义。那是否意味着,这些代表们、学者们都站到了民众的对立面,因此先要教育他们一番,才能实现公平正义?将现实中原本积极推动变更的律师、学者、媒体和网友变成了阻碍者属实不必要。
但电影所传递出来的价值观是值得肯定的,平本出于公,公本来于道。当有温度的电影遇上新时代法学思想,作为法律人士的我们,应感到幸运。最高检多次发文点评本部影片,各级法院、检察院也积极组织观影,许多法官、检察官更是将“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”这句名言当自己的座右铭。
D.N.辛哈曾说过:“无论何时,律师应当绝对无畏于外部的压力和内心的怯懦。在大多数情况下,律师是其当事人命运的把握者,律师的神圣之手掌握着其当事人的财产、生命、自由。”作为律师的我们更需要为了心中的那道法治之光,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去不断求索、努力前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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